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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税务10问

2014-5-29 11:57| 发布者: cloe| 查看: 445| 评论: 0|来自: ymclub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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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第一问:非居民不用缴税吗?


第一问:非居民不用缴税吗?

网友:只有加拿大居民才需缴纳所得税,而非居民则不用缴税,对吗?

Daisy:对了一半,因为根据加拿大税法,居民及非居民都可能成为纳税义务人。加拿大税法第一部开宗明义便指出,居民得申报所有来自加拿大境内和境外的所得。请注意,这里讲的只是居民,并非公民,因此若有人入藉加拿大後,不再作加拿大居民,则可不根据来自全世界各项收入申报所得。

同时,税法第一部也开宗明义地指出,非居民若有下列情形,得依来自加拿大境内的收入申报所得:

受雇於加拿大;

在加拿大经商;

售卖了应纳税的加拿大产业。

除此以外,各位请注意,非居民不仅可能得依税法第一部来申报所得,还有可能得依照税法第十三部及其他条款来申报所得,因此这位网友只说对了一半。至於税法中各部细节如何,将来会依实例,逐渐为网友作进一部分析。


 

第二问:为何我每年只回加拿大一两次,住不到几天就走,也要对政府上税?

网友:有人告诉我,不向加拿大缴税最好的方法,就是将自己由居民变成非居民,把妻子儿女留在加拿大,自已却回去打拼,每年只去加拿大一两次,住不到几天就走,为什么他们要对加拿大政府上税?

Daisy:为你出这点子的人,对居民与非居民的定义都弄不清,就敢教你与国税局比高下,真是艺不高而胆大。

虽然加拿大税法中,并没对”居民”下定义,但加拿大国税局在处理这类问题上却自有看法,这在他们的法令解释文件中清楚地指出,若想成为非居民不按照全世界收入纳税的话,则当事人必须终止与加拿大的各项关系。

什么是终止与加拿大的各项关系呢?其中之一,便是不得将妻子(或丈夫)及儿女留在加拿大,然而法定分居却不在此例。

因此,虽然你每年只回加拿大居住几天,却别想不当加拿大的纳税人,倒是每次你离境超过一百八十三天,入境时,在面对加拿大把关的官员盘问时,若不想被取消移民身份,少不了还得费上一番口舌。


 

第三问:我算哪一国的居民?

网友:我有加拿大居民身份,也有美国居留身份,我两边都买了房子,每年两边各住半年,我算哪一国居民呢?

Daisy:加拿大居民同时也可以拥有其他国家居民的身份,但这双重居民身份,可能会导致纳税人需得向加拿大和其他国家纳税的後果,不过你的情形不同,因为美加两国之间签了税务协定,究竟你算哪一国居民,根据税务协定,而有了较客观的认定方法。

税务协定是为了避免双重课税,为了避免两国为争夺税务居民而僵持不下,因此在协定中,制立了个打破有关”居民”定义僵局的规则。

若是根据这规则,你被认定为加拿大居民的话,你就必须依照全世界收入向加拿大申报所得,相反的,你若在税务上,被认定是美国居民,则加拿大只会依非居民条款向你课税。 若网友既是加拿大居民,又是一个与加国没有税务协定的国家的居民的话,则加国便可自行认定这人是加国居民,而他得向加拿大申报全球所得。

当然在这情形下,可能导致网友同时被两个国家课税的後果。幸好加拿大税法中有个救济条款,容许纳税人根据向外国政府所缴的税金,计算出一个扣税额,使这人可自他的加拿大应纳税额中,扣减这个数目,以去除或减轻这双重课税所造成的伤害。



第四问:电话号码会惹祸?

网友:拿到公民身份之後,我立刻办了非居民身份,将在加拿大的房子移转到了儿女名下,自己回到台湾居住,但加拿大环境实在不错,因此我每年夏天都会去避暑,不过往往只住三个月左右就走,为了方便朋友找我,原来的电话号码仍登记在我名下,有人说这样会影响我的非居民身份,这说法对不对? Daisy:若是我没猜错的话,你回台湾,除了因为在加拿大生活不习惯之外,也是为了逃避向加拿大政府申报全球所得。这事你知我知倒也无妨,但千万别让国税局知道了,因为若让他们捏到了把柄,说避税是你成为非居民的主要原因之一的话,可能会因此而招惹到反避税条例,那样麻烦就大了。

下面的回答,是假定你之成为非居民,与避税无关,那么根据上述的安排,会影响你的非居民身份吗?且让我从几个角度来探讨一下。

一般说来,任何人若要成为非居民,或许可将国税局在这方面所作的详细说明,引为参考。譬如说,你必须中止与加拿大的一切关系,其中包括切断在加的所有社会关联,包括不再以居民身份拥有财产,包括不再定期回到加拿大来居住,除非是偶而来访,而停留的时间也很短暂。

反观你的情形,或许你以为你已中断了在加的一切社会关系,但你却在加拿大有个随时供你使用的固定住所,虽然房子已过户给了儿女,但你回来避暑的三个月期间,总不是住旅馆吧?我再斗胆地假设,说不定在你以前的家中,还存放了自己的衣物哩!

你原来的住所虽在形式上已易主,但那原来登记在你名下的电话却没变,这真有点不寻常,一个非居民走了便走了,哪来的牵挂?这电话不正代表著你还与加拿大藕断丝莲吗?加上你每年都固定地来住上三个月,时间可不算短呀!

若今日我仍在国税局服务,少不了也会拿起放大镜,对你的情形详加研究一番。

不过,请注意,若是离开加国後,你将自己的房子出租,并按非居民收租的规定向政府申报所得,这样即使在出租的房子里仍有电话登记在你名下,只因这电话是为方便房客使用,属於租屋的一部份,因而你的非居民身份,为这电话问题而受到挑战的可能性,便会大幅减少。


 

第五问:该不该缴预扣税?

网友:我从事牛杂出口生意,因香港友人为我接洽到了买主,生意成交後,我便依约付了一笔佣金给他。不料事隔三年,东窗事发,国税局的人竟来兴师问罪,说付钱给非居民,为何没缴百分之二十五的预扣税?这点我也说不清,只好交由会计师处理,结果他建议息事宁人,连预扣税加利息和罚款,总共补了三万多元给政府。这事给了我一个教训,以後付钱给非居民,保证会先扣下百分之二十五的税再说,再也不会被罚款了。

Daisy:你能心平气和地向国税局投降,显然是位谦和的君子,再加上阁下付三万多元税金也不见心疼,足见你不仅有雅量,还颇多金,这种不战而降的事,实在令我佩服。 但话得说回来,你弄清楚你那三万多元补对了吗?你有把握自已没当冤大头吗?

非居民预扣税一般来说,都是根据税法第十三部来作业的。当初你该请国税局的官员翻开第十三部的税法,指给你看,哪里说到佣金得缴预扣税?甚至可问那官,即使在整部税法中,几时说过,只要付钱给非居民,就得缴纳预扣税?

经验告诉我,要求查看白纸黑字总错不了,那样一来,我猜,他大概会因找不出付佣金给非居民,便得缴纳预扣税的条文,而不得不打退堂鼓。

税法第十三部分门别类地举了许多应纳预扣税的项目,却不见佣金这一项。 因此,依我的浅见,你这笔钱可是付冤了,这话怎么讲?既然你的香港友人是在加拿大境外为你牵线,而促成了这笔生意的,加上你二人间的合约说明了他应收取佣金作为酬劳,那你是依约付佣金给他,要什么预扣税?

由此可见,吃一次亏,不见得便学了一次乖。以後再要遇到类似的情形,请千万记住,息事宁人的美德固然崇高,但据理力争,却是这民主国家赋与人民的基本权利,即便是国税局,也争不过一个理字,这点我最知道。


 

第六问:节税的分兵法

网友:我们一家将於今年暑假去温哥华报到,报到後,若将全部现金分别存在我们夫妻各自名下,那么我俩的利息收入将会很高,恐怕要缴很多税。能不能在报到後,将钱分成四分,夫妻各一份,两个孩子各一份,利用他们尚未满十八岁,可不用报税的优势,省点税金? Daisy:阁下这一招非常厉害,这便是我时常提到的分兵法,但仔细一想,你的安排恐怕行不通,因为自报到的那一刻起,你就成了加拿大居民,你便得受制於加拿大所得税税法。

税法中明文规定,凡是转移财产(包括金钱等)给未成年子女的,那财产所孳生出的收入或亏损,都归父母申报,除非该子女在年底前满了十八岁。

因此,报到後才将现金分给孩子这主意不大好,你既然想到了分兵,为何不在未成为居民前就将现金分好呢?若是入境时,孩子就已各自拥有了财产,加拿大税法中有关转移财产给孩子的那一段,是不是就管不著你了?

不过,请千万注意,不要携带大把大把花花绿绿的钞票入境,以免被移民官误为你在洗钱。另外,你也得心理作好准备,这样的分兵策略,固然使加拿大政府少收了几文税金,但你们夫妻也可能从此再也自孩子手中要不回那些金钱。

至於你说,孩子们未满十八岁可不用报税的消息并不正确,因为只要他们有收入便得申报所得,这是税法在开宗明义时便提出的。它说,所有在加拿大居住的人都得上税,换言之,是人就有纳税的义务,可没说未成年者除外。


 

第七问:谁愿被株连?

网友:上次经人介绍与你见面,请你吃了一顿中饭,诚心想请你作我和公司的会计师,谁知和你谈了近两小时後,你竟不肯接受我这客户,分明是瞧不起人。当时你虽然说了些理由,听了似乎也有点道理,但我回家後与太太商量,两人愈想愈气,因此特此写信给你,请你公开解释一下。

Daisy:被我吃了一顿白食,却还没能解决你寻找会计师的问题,大约这便是你心态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吧?其实这饭并未白吃,因为在午餐的过程中,我给了你许多免费谘询,其中之一,便是你必须根据全球收入来申报所得。 至於我拒绝处理你个人及公司的账务的原因,可不是不想赚你的钱,虽然你有点财大气粗,但我终究不是大富翁,因此心中纵使不悦,也只有认了。事实上,我拒绝你的理由,纯是在危机意识下的自然反应。

曾有过一位客户,在通过了移民官的面试後,去医院体检时,将原本的一件例行公事,弄得复杂不堪。

那天医生问她近来身体状况如何,她立刻便开始愁眉苦脸地抱怨起来,说每天都腰酸背痛,不是心脏不舒服,就是肠胃不适,像是争取同情票似的,把自己说成了"病妇"。医生一听,这还了得?便将她仔细地查了又查,结果发现她有高血压,而尿蛋白也过高,於是医生便加倍努力,对她穷追不舍。 凡想找个好会计师的人,都当以这位女士为监,那体检的医生又不是心理医生,对他推心置府腹干什么?

同样的,你既不想遵守所得税法,依照全球收入来申报所得,为什么还拿我当心理医生似的,竟把你财务上的秘密全盘托出?我若接受了你及你的公司为客户的话,还能不遵守你的指示办事?要我替你瞒天过海,欺瞒国税局,你知道会有怎样的下场吗?四个字:"惨不忍睹"。

根据最新立法,会计师若作了"欺瞒国税局"之类应被遣责的事,一旦曝光,将会与客户一同受罚,这种株连的点子与中国古时的刑罚不相上下,这么一来,倒霉的会计师不仅要大大破财,说不定连专业牌照也保不住了。你想,为了赚一点小钱,这种能搞砸饭碗的事,换作你,你肯吗? 若是这段解释不能助你消气,至少也可供你在未来物色会计师时参考。



第八问:新移民五年内不必向加拿大政府缴税?

网友:拜读大作”移民路上万事通”,162页提到加拿大税法有规定新移民五年内不必向加拿大政府缴税,请问是税法的那一个条款,如此是否意味新移民五年内不管是加拿大或海外所得都不用报税?或是新移民只要诚实报税,五年内加拿大政府都不会追查。

Daisy:162页提到的,是根据税法SUBCLAUSE 94(1)(b)(I)(A)(III)条,建议新移民在来加拿大之前就作好规划,成立一个海外信托,将产业放在这信托内,日後其增值及收入等,可享五年免税期。

这一条的修订,原本不是为新移民而立的法,它是为了让外国公司代表在派驻加国期间,可将他们在未成为加拿大居民前就拥有的产业,放在一个非居民的信托内,使他们在加国暂时居留的期间,信托中的收入,不用向加国纳税,因为那些收入根本与加拿大扯不上关系。

但这一条却给了新移民一个利用信托而免税的好机会,只是这种方法不是没有瑕疵,因此书中建议读者请教专家。 新移民本身仍然得依据全世界收入报税,至於有关政府查税一事,将在答下一问中,为你详尽解答。


 

第九问:查税

网友:是否移民只需诚实报税,国税局五年内便不追查?

Daisy:这个假设有逻辑上的问题,因为若是国税局不来查税,怎会知道纳税人有无诚实申报?其实查税的目的,是要看纳税人有没有根据税法条例申报所得。有人虽然诚实,却误解了税法,仍是不行,相反,有些人总是诡谲地在税法中钻漏洞,既不高贵也不诚实,但国税局却奈何不得。

为了实际上的作业问题,一般来说,国税局手上总是累积了三年的报税记录,才来叼扰。他们极少每年都来拜会同一纳税人,因为那样太浪费人力,除非是极大的公司,才会几乎终年都有国税局官员人进驻。

有的大公司索性辟有专室,供稽核们长期使用。由於这些大型账务错综复杂,查来耗时,往往前两年的账才查完,就又到了该查最近两年税表的时候,不明究理的人,还以为那些官员是公司职员哩!

若是你五年不被查,不见得是因诚实取胜,可能是国税局在选件时,觉得你的税表潜力有限,派专人追查是个陪本生意,而不采取行动。

国税局有一个刑事调查单位,追究蓄意漏税的人。他们依法有搜索和查扣的权力,线索可能来自民众检举,也可能来自内部稽核单位。选择案件时,他们不完全考虑成本的问题,而是挑些有把握在法庭里获胜,又有杀鸡儆猴作用的案子。 七零年代初期,他们曾十分活跃,後来愈来愈少的人漏税,这单位一度便趋没落,近年来随著移民的增加,竟使他们又能重振雄风,这样转运,实非所料。

与国税局官员周旋是有学问的,请在下一问中寻找答案。


 

第十问:如果被国税局找上了

网友:请问若是遭国税局查账,我当如何因应?

Daisy:如果你不幸被国税局抽查,请立即寻找一位精通税法的律师,或一位对税法及国税局内部作业都有所了解的会计师出马,除非你真知道自己在做什么,不然还是请出高手为妙,千万别搬石头砸自己的脚,最好连话都由专家代你说。

有一位来了加拿大六年的移民,十分能干,凡事都自己来,他能装修店面,能监工盖屋,因此当国税局的官员找上门来时,他当然不聘请专业人员,决定自行处理。

在初次与稽查见面时,他便回答了许多问题,事後沉寂了两星期,他还以为这稽查找不到毛病已知难而退了。岂料正当他暗自庆幸时,那人竟带了一群人来,出现在他家中、店里、渡假屋和游艇上,同时分头进行搜查。

原来先前那人属"前哨部队",是探听军情的,後面的一大家子,却都是属於特别调查组的"正规�"。他们兵分数路,又是查问、又作笔录的,弄得好不吓人,至此,他这才找上了我,那以後,为免他随兴回答问题,使案情更增疑云,我只有请他三缄其口。

一般来说,因应查税最好不要DIY,找专家处理为上策,更不要即席回答问题,一切要求书面来往,虽说有些稽核形同"地狱天使",但多数人是合情合理的。

怎样的专家才是真正高手?我的看法是此人必须有担当,必须做到"身先士卒",而不是躲藏在幕後,将客户推出去当挡箭牌的那种人。请想一想,若凡事都得由你亲自去与稽核人员周旋,或在开会时,他(她)虽陪你参加,却一言不发,任你遭人宰割,要这种人干什么?岂非白花钱? 有人主张对付国税局,要采不合作态度,每次对方索取文件时,都得教稽查人员尝到在老虎口中拔牙的滋味。但依我服务於国税局多年的经验来看,倒是以专业互敬的态度来应付才是上策,我们虽要慎重,但必须合理,能将大事化小,小事化无,能将刑事案件化为民事案件,能将科以罚金化为免罚金,补税化为免补税,就很了不起。

说了这些,不是请你不战而降,是请你借重专家对税法的了解,为你打一场有格调的税务战争。千万不要抱著息事宁人的心理,还以为这次打发掉国税局就算了,须知若不据理力争,说不定会有後患,谁知人家会不会食髓知味? 再说,政府可没教人冤枉地多孝敬国库几文,而法院更是认定,纳税人有权依法安排自己的财务状况,以达到缴纳最少税金的目的。

因此,若有专家建议你不战而降,你最好听取另一专家的意见,以权衡利弊,再定去从。

(文:朱小燕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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